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注: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